面对万科独董的质疑,宝能投资集团在昨日下午通过万科A发布澄清公告:“经过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协商,各方已就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九个资管计划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就延长前述资管计划清算期相关事项做出了约定。”对于到期尚未清盘的资管计划,宝能投资集团称,前述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截至发稿时,证监会未对刘姝威公开信一事作出公开回应。
按照公告所称内容,上述被质疑“超期”的资管计划已经签署了补充协议,时间得以延长。
据业内券商人士介绍,假如宝能系选择清仓,可以选择大宗交易,二级市场抛售,也可以选择由其他资管计划、资金方接手股份。
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的《减持新规》表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如果宝能系在二级市场抛售,宝能系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按照万科发布的公告,目前万科的持股比例中,深圳地铁集团占万科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25.63%,为第一大股东;宝能系占比为25.4%,为第二大股东。但宝能系人员并未在万科董事会中占一席之地。
根据摩根大通此前的报告显示,宝能系共斥资约451亿元,合计持有28.04亿股万科A股份,占总股本的25.4%,其持仓成本大致在16.08元/股。按照万科当前股价,目前宝能系持有的万科A股份市值为1019亿元,浮盈568亿元。
■焦点
1钜盛华到期资管计划是否应该清盘?
作为“宝万之争”的新剧情,钜盛华是否需要立即清盘、不得续期,是焦点之一。
刘姝威认为,钜盛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万科股份的10.34%,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均为2倍。根据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钜盛华已经到期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称,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以下情形: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此外,《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列明,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按照万科A此前公布的权益变动报告书,钜盛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万科A股份的一些操作在《暂行规定》生效前。
《暂行规定》要求,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第四条第一、第四、第五和第七项的,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看来,如果相关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该规定,的确不能续期。“但是,根据《合同法》52条的规定,合同只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5种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无效,仅仅违反部门规章并不会无效。至于是否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则需要司法裁决才能确定。”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暂行规定》并未列明强制处理措施。王智斌认为,“证监会监管、处罚是有可能的,但是责令清盘的可能性不大。”
2独董刘姝威指责钜盛华是否独立公正?
1月30日,万科独立董事刘姝威个人微信公众号致信证监会并刘士余主席,请求证监会命令钜盛华清盘之后,万科A大跌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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