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说法,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好好讲讲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通讯员 鲁维佳 任斐
【典型案例】
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判刑
2014年以来,被告人殷某(已因另案于2016年被某法院判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某峰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在郑州市设立两个办事处作为资金募集点,吸纳被告人杨某、邢某分别作为两个办事处的负责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布信息及介绍、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揽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5000余万元。
储户实际投资后,殷某等人以某峰公司为借款人,以汝某旺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还款人,以某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与储户签订借款合同,所吸收的存款用于其投资创办的某旺公司的运营及殷某个人消费等。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此前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案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误区解析】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所谓“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称为一种类型的犯罪,即“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案件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集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欺骗性较强、犯罪潜伏期长,容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较难挽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1.披着合法外衣、手段隐秘。一些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披着“合法外衣”,以生产经营投资、含权消费、期货交易、产权式商铺等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还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对投资者迷惑性较大。
2.承诺高额回报、诱惑性大。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无论何种形式,非法集资者往往对外宣称有高息回报,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远高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盈利范围。
3.短期兑现、长期拖欠。非法集资者开始时足额支付部分利息,使投资者获得短暂的实惠,诱使其多方宣传、增加投资额。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且事后追讨难,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
4.熟人介绍、口口相传。非法集资者以高额提成等为诱饵,诱使不少人劝说亲戚、朋友、同乡等参加;一些业务人员出于完成或增加业绩的目的,不惜打“亲情牌”,不断拉拢同学、邻居等加入,使集资规模迅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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