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委会是不是资料的保管主体?
本案中业委会辩称其并非资料的保管主体,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方律师认为,业委会主体是适格的。根据涉案小区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能,负有向业主公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事项的义务。根据议事规则,业委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而资料如何留存、归档于何处,属于业委会资料保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并不影响业委会作为资料公开的主体。
3、材料公示实际情况到底听谁的?
方律师表示,这件案子还有个争议事实在于,业委会是否已经公开了业主诉请中的相关资料。业委会认为其已经公开,并提供了证人和证据予以证实,业主则表示其仅在楼道中看到过2015年的账目,但该账目为总账,并非细账。法院则认为,业主认可在楼道内公示的账目可以认定已经公开,但关于业主委员会选举等其他业主要求公开的资料,业委会仅提供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不应当被采信。
最后,方律师提醒业主与业委会应当本着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原则来对待业主的知情权一事,业主行使知情权时应当符合正当目的原则,并且应有合理的边界,业委会也应当尽可能让业主知晓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状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信任危机。(记者 刘 娟)
原标题:怀疑物业招标有黑幕 小区业主一纸诉状告了业委会
新闻热线/内容合作/媒体支持:0371-56279388
商务(广告)合作:0371-56279366
联系邮箱:7983347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