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1月30日电(王威裴国刚丁智帆)11月28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带着执行款来到固始法院执行局,履行了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担保义务。
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始县某单位上班,2015年,其朋友祝某因需要资金,请求他帮忙担保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10万元,但2016年债务到期后,祝某拒不还款,被王某诉至法院,2016年法院判决中有一项是杨某作为担保人对于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2017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干警依法向祝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告知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向杨某说明,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该带头遵守法律,这个借款是他担保的,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随后,杨某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杨某当场支付给王某10万元欠款,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为借贷行为担保签字一定要慎重,担保签字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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