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律师苗永军
废止规定反映国家推动法治进步决心
去年9月,内蒙古律师苗永军在代理一起案件的过程中,因备受“附条件逮捕”困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当得知“附条件逮捕”被废止的消息后,苗永军一开始不敢相信,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他说,这样一项规定的废止是挺大一件事,心里挺高兴、挺激动的。
受困扰
案件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
新京报:为什么会关注“附条件逮捕”这项规定?
苗永军:起因是代理的一起案件。2014年,一位当事人被“附条件逮捕”,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一决定对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影响。
新京报:什么情况下想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苗永军:之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跟另一位律师在查阅资料过程中想到违宪审查的问题,开始认为“附条件逮捕”本身不对,因为它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立法法》规定对人身自由限制必须由全国人大立法。
但是一开始我们不知道往哪儿发力,后来想到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认为“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跟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不踏实
材料寄出后担心法工委收不到
新京报:通过什么渠道把意见反映上去的?
苗永军:意见材料是2016年9月23日提交的,我9月22日从呼和浩特坐夜车,早上7点多到了北京,然后直接坐公交到了全国人大办公的地方。当时想提交材料,但是不知道具体送到哪里,到了之后发现进不去,也没有传达室。我在外面徘徊了一会儿,想起西单大厦下面有个邮局,然后就去了那里,把所有的材料邮过去了。
新京报:之后有得到什么回复吗?
苗永军:材料寄出去后一直没消息,我心里不踏实的一个地方是信封上写的“法工委办公室”,担心如果找不到这个办公室人家就看不到了。到今年5月,有记者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提了审查建议,告诉我可能有结果了。不过一直没看到公布,直到前两天晚上看到有人转发最高检向各地发了通知,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挺激动
这项规定被废止是挺大一件事
新京报:附条件逮捕对当事人或律师有什么影响?
苗永军:首先我觉得和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是冲突的,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应该有正当的程序,但附条件逮捕把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和范围扩大了,同时限制了人身自由,与《立法法》的规定也不符。当事人一些诉讼权利可能被忽视。
新京报:当时你什么反应?
苗永军:我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有一个结果,确实出乎意料。刚得知这个消息时有点儿不敢相信。我以前也了解过,一些学者对这个规定也发出过反对声音。这次把这项规定废止了,我觉得是挺大的一件事情,心里还是挺高兴、挺激动的。
这也说明我们普通律师对法治进步也做了一点工作,再有一个还能反映出,我们国家推动法治进步的决心是有的。我当时还担心材料寄过去后会不会进行审查,现在看来这个工作是在做的。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国在稳步向前走,超出我的想象。
“附条件逮捕”规定始末
作出规定
2006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首次对“附条件逮捕”作出规定。
2010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明确标准
2013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附条件逮捕”适用标准。
意见从刑度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重大案件”作出界定,规定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但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案件等六种案件类型的,可以适用附条件逮捕。
要求废止
2017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采写/新京报记者王梦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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