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一辆拖拉机拉车一辆车牌号为豫B90A67的白色荣威360轿车,马不停蹄地从开封市尉氏县开到中牟县人民法院,后面的警车紧紧跟随。这是怎么回事?
完成工作不还钱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
事情还得从2013年6月23日说起,当天,开封市尉氏县的冉某与郑州市中牟县的张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冉某承包万庄社区的建设施工及房屋外墙瓷片粘贴工程,冉某雇佣宋某完成房屋外墙瓷片粘贴工作。1个月后验收合格后,冉某以张某为担保人向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工钱为79000元。
后来,冉某与张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宋某以冉某、张某为被告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6日法院判令冉某、张某对该7900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执行法官将“老赖”家中车辆拖走
2016年7月13日,宋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四查”,冉某、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16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冉某、张某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文件,但2人均置若罔闻,也不到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多次查找,二人避而不见。
近日,接到冉某家中购买荣威车辆的消息,车辆名字为冉某妻子。5月15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刻驱车赶往尉氏县,早晨6点多就在冉某家附近布防,防止其逃脱。
当天早晨8点多,冉某家中开门后。执行局干警亮明证件,迅速控制冉某,冉某大叫,冉某的父亲、伯伯等亲戚闻讯赶来阻挠执行,冉某趁机逃跑。鉴于其他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局干警将该5名人员强制拘传至法院,同时将荣威车辆用拖车拖走。
老赖阻碍执行被罚款一万元
随后,冉某自行来到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工钱、执行费等一次付清,对自己的行为懊恨不已。经过法院的明法析理,阻碍执行的5名人员也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并写下保证书。鉴于其他们的悔过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阻碍执行的冉某给予罚款1万元,考虑到冉某父亲、伯父的病情,对其批评教育后,将他们释放。该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据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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