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消费者改评价,情节严重最高罚50万元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评论商品获取报酬,但未向消费者披露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消费争议,或者提供经营者相关主体资格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取消其本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协调机制
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根据《办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办法》还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或者威胁消费者,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向该消费者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默认同意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
与此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因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调解。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对于非法设立网站从事电子商务的,或者利用合法设立的网站从事非法电子商务的,《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网站许可地或者备案地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暂时屏蔽或者停止网站接入服务。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后,可视具体关闭网站。
微商、网络直播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者营利性服务信息,但交易过程不直接通过平台完成的电子商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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