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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证监会首席律师:证券集体诉讼进展如何?

专访证监会首席律师:证券集体诉讼进展如何?
2020-12-30 09:12:11 来源:新华网

题:证券集体诉讼进展如何?如何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谈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新华社记者刘慧、姚均芳

资本市场是规则导向的法治市场,法治强则市场兴。中国资本市场成立三十年来,法治化是一以贯之的改革方向。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重点在哪?备受市场关注的证券集体诉讼进展如何?新华社记者专访了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

改革政策和法治建设高度协调统一

问:资本市场发展三十年,法治建设情况如何?

答:我们基本形成了一套以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为核心,以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为主干,以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业务规则为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资本市场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诚信建设不断优化。

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快行道,注册制等重大改革都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形成了改革措施于法有据、良性互动的生态。注册制改革最开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随后在科创板进行试点,试点经验很快纳入新证券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确认。今年,注册制进一步向创业板推进,未来还将稳步向全市场推进。由此可见,改革政策和法治建设高度协调统一。

下一步,我们争取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在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推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犯罪成本,进一步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明显改善资本市场秩序。在中长期,推动建成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促进证券执法司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形成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法治生态。

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将成立

问: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证监会将有哪些新举措?

答:中央深改委会议11月2日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审议通过关于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预示着完善证券执法司法体系提上日程。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强重大案件协调,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共同研究加强协作配合,提升证券执法司法专门化和专业化水平。

证监会还将研究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

力争尽快启动首例证券集体诉讼

问:证券集体诉讼目前进展如何?

答:证券集体诉讼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对证券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威慑性的“核武器”,各方面正在加紧准备推动。

目前,证券集体诉讼的配套制度已基本完成,各方正积极稳妥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最高法和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集体诉讼的推进落实工作,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投服中心建立了选案决策机制,规范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了技术系统,聘请了公益律师,开展了诉讼模拟演练和业务培训,正在对一些案件进行评估选择,待条件成熟时将依法及时稳妥启动集体诉讼。

让市场对监管有明确预期

问:“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

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三者互为基础、互为前提。

“不干预”的核心是要科学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凡是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就坚决放给市场。但“不干预”不等于放任自流,该监管时必须果断出手,对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只有保持“零容忍”,才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减少管制、增强活力创造有利条件。

区分日常监管和市场干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依法依规办事。资本市场的市场属性极强、规范要求极高,我们必须突出“建制度”的主线,把制度进一步完善起来、把规矩进一步立起来,只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才能更加明确日常监管和市场干预的分界,也才能真正实现“零容忍”。同时,要让制度公开透明,让市场对监管行为有明确预期,坚决斩断权力的任性之手。

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

问:如何进一步提高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

答:一是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新证券法大幅增加了对虚假陈述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会计法对会计审计业务做出严格要求,近期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犯罪行为的量刑力度。下一步,我们还要对证券法和刑法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进行完善。比如,修改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

二是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厉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案件,同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的追责力度,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协助造假的法律责任。还要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清理非法证券业务,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加大场外配资监测和打击力度,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和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等。

(责任编辑: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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