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未完工施工费用如何处理
工程还没有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款,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拖欠工程款找哪个部门
拖欠工程款,承包商与建设方协商不成的,工人应向法院起诉。
(一)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
(二)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该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两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
(三)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三、工程的延期索赔如何处理
(一)延期索赔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请参建各方到现场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分清风险的归属;
(二)事件发生过程中,督促批复部门对各有关细节应做详细记录,并由驻地工程师签认;
(三)事件发生过程中,与有关各方积极协调配合,消除引起延期索赔的因素,减少损失;
(四)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核索赔资料,并积极与承包商和监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