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细则明确了多种欺诈骗保情形,旨在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针对定点医药机构,细则明确了多种欺诈骗保情形。其中,通过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或引导他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的行为,被明确界定为“诱导”骗保。同时,细则列出五类将受处罚的行为:组织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耗材进行非法倒卖;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将非定点或暂停医保服务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急救、抢救除外);将已结算的费用重复结算;以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对于参保个人,细则也明确了六类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包括:冒用他人单据享受待遇;隐瞒已由工伤保险或第三方负担的费用事实,重复报销并拒不退还;超量购买药品耗材后转卖牟利;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倒卖医保药品;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以换取非法利益;以及其他骗取基金的行为。
此外,细则特别强调,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也将面临处罚。这一新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正朝着全流程、智能化方向迈进,对维护基金安全、规范医药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