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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 山东公布15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铁拳”行动 | 山东公布15起知识产权领域典型案例
2022-04-25 14:01:0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1年以来,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依法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违规代理、奥林匹克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持续促进创新环境改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5起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涉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腻子粉案

2021年7月,赵某某因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粉,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被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梁山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举报,济宁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梁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个制售注册商标侵权腻子粉的窝点。通过摸排调查、蹲点盯守等方式,锁定该窝点具体位置并掌握了送货规律。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突击实施现场检查,在生产场所查扣各类涉嫌假冒“立邦”“多乐士”“嘉宝莉”“雅士利”等注册商标的腻子粉成品2000吨,标有“立邦”“多乐士”“嘉宝莉”“雅士利”等注册商标的包装物10余万件,涉案金额312万元。经过现场核查与商标专有权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查封专门用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腻子粉的机器设备一套,并查扣用于生产腻子粉的原材料100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梁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6月,曾某因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被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天桥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举报,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天桥区公安机关对该区某物流处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扣押侵权白酒260箱,又连夜捣毁当事人的制假窝点一处,公安机关现场控制了当事人曾某。经调查,当事人曾某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采购白酒、酒瓶、标签、包材等原材料,生产、销售侵犯洋河、牛栏山、扳倒井、趵突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低价销往全国各地,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天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烟台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胡某某在某平台经营商标侵权化妆品案

2022年3月,王某某、胡某某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被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龙口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其在某平台花费799元从王某某、胡某某处购买的“天气丹”7件套化妆品为假货。龙口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消费者,对涉案化妆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化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销售者提供的商标授权书也系伪造。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正规的产品进货渠道,也拒不提供平台店铺后台交易数据。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向该平台发协查函,调取涉案平台店铺的销售记录。根据反馈的交易记录显示,王某某、胡某某在该平台通过不同的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天气丹”化妆品,销售总额累计7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四: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领服饰专卖店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案

2022年3月,潍坊市坊子区金领服饰专卖店因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饰,数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被坊子区市场监管局移送至公安机关。坊子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举报,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对金领服饰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各类服饰。经调查,当事人自2014年至2021年共购进18.4万元的衬衫(多种型号),采取在没有标识的衬衫上自行缝制商标标识等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饰进行销售;从2017年开始,从温州购进没有任何标识的西服,采取自行缝制商标的吊牌、水洗标和领标等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服饰进行销售。经商标专有权人鉴定,共确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西服、裤子、衬衣等服装类产品143类,假冒吊牌、胸标、价签1.26万件,涉案金额4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坊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御岱金属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6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安御岱金属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21.36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转办案件线索,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现泰安御岱金属有限公司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热轧带肋钢筋,同时当事人不能说明该批产品合法来源且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当事人销售的轧制的标记为4E12的热轧带肋钢筋,经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与该公司持有商标高度一致,容易误导消费者,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批产品共计2.124吨,已全部销售,涉案金额9855.36元,违法所得2421.3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帅鑫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密目式安全立网案

2021年7月,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帅鑫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帅鑫化纤绳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成品库内发现存有“红叶”牌安全网、“和信”牌安全网,产品合格证上印制有商标标识。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进行了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红叶”牌和“和信”牌注册商标使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订购印有上述两种商标标识的产品合格证,用于安全网的生产。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为逃避处罚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收款凭证,故意误导办案人员,情节十分恶劣。为查清违法事实,办案人员先后对注册商标持有企业以及合格证标签印制单位进行调查,逐一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推翻了当事人的虚假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花郎冠酒案

2022年4月,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金花郎冠白酒4750箱、并处罚没款18.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城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内外包装及瓶体标签标示“金花郎冠”等系列白酒产品共计4750箱,因上述产品包装及瓶体标示突出使用“郎”字,涉嫌侵犯“郎”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抽样送检。经检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经调查,上述白酒内外包装及瓶体正部均显著标示“金花郎冠”字样,其中“郎”字位于显著位置且字体较大,“金花”和“冠”分别位于“郎”字的两侧且“金花”字体较小,“冠”字最小,当事人自行改变“金花郎冠”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和结构,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当事人在注册商标“金花郎冠”处标示“中国四川”,起到误导公众认为产地为四川的作用。“郎”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上述行为易使公众认为涉案产品与郎酒系列产品存在特定关系,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存在明显攀附意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业务及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违规出借资质案

2021年6月,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规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起,在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与多个专利申请人签订《专利委托代理合同》,代为撰写并通过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交专利申请材料193件,违法所得5万元。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聊城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规出借专利代理资质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济南金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权饮料19109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省外移送案件线索,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泉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发现侵犯“青岛啤酒”、“TSINGTAO”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19125瓶,并将侵权产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还生产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21600瓶,已全部销售。经调查,涉案侵权产品是当事人利用回收的旧啤酒瓶生产销售的,瓶颈处印有“雪花®”“青岛啤酒”“TSINGTAO”图案注册商标浮雕标识(未覆盖),违法经营额1.7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在5年内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两次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德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1年7月,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万元、罚款7.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优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19单,涉案金额5.7万元,违法所得4.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权限委托协议之规定,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1年7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转办案件线索,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对君鼎(烟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的方式,为4家企业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23件,违法所得4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权限委托协议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案

2021年6月,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对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瓷砖4700箱、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卸车的瓷砖上标识有“新盟利陶瓷”、生产企业为“佛山市辉远建材有限公司”,等级为“优等品”,名义尺寸为“300mm*300mm”,数量为“15片/箱”,重量为“23kg”,标识生产日期为“2021-4-15”,共4700箱。经确认,上述瓷砖的经营者为日照市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瓷砖的进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商标专有权人鉴定,上述瓷砖为假冒“新盟利陶瓷”品牌瓷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鲁寰机械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充他人厂名案

2021年12月,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鲁寰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文登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山东鲁寰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的两台空压机铭牌有更换痕迹、机身标识有擦除印记。经调查,两台螺杆式空压机系当事人委托青岛某空压机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期间又委托某铭牌加工企业分别制作标示有“图形、LANDWARD英文及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等内容的铭牌,设备安装后当事人自行粘贴在空压机身。后因设备调试中出现问题,被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维修时发现,当事人再次撤换产品铭牌,并擦除上海浪潮相关标识。经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的商品,涉案金额13.9万元,违法所得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益佰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微生物菌剂等产品假冒专利案

2021年3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益佰农肥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3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省外移送案件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益佰农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内分别标有“专利号201611123479.3”“专利证号201611123479.3”“3项国家发明专利201710306254.X 201611123479.3 201610057365.7”的三种微生物菌剂363箱(10袋/箱)、微生物菌剂复合膜袋1100只。经调查,上述三项专利均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授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山区木易潮牌服装销售商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亚克力牌案

2022年3月,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兰山区木易潮牌服装销售商行作出责令停止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18元、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兰山区木易潮牌服装销售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的“冰墩墩”“雪容融”亚克力双人牌435个,“雪容融”亚克力单人牌816个,“冰墩墩”亚克力单人牌154个,“冰墩墩”“雪容融”钥匙扣1360个,“冰墩墩”“雪容融”钥匙环36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存在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上述商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通过阿里巴巴下单购进上述商品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3.4万元,违法所得4318元。上述涉案产品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标签: 山东,铁拳行动,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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