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20时43分许,淅川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淅川县三环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显示:驾驶员李某浩(男、27岁、淅川盛湾镇人)血液酒精含量3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让民警出乎意料的是,在处理李某浩的违法行为时,发现李某浩曾在2018年2月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淅川交警大队处罚。时隔一年后,2019年2月又再一次被查,显然已经构成“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浩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杜明 张晓东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