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庭公开审理被告人孙某危险驾驶一案。庭审中,侦查人员作为证人接受了控辩双方质询,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社旗法院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之一。
该案被告人孙某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对侦查阶段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为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该案主审法官陈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三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在明确告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后,控辩双方及法庭先后对证人进行发问,法庭结合证人当庭证言及在案其他证据查明了案件关键事实。庭审过程连续顺畅、井然有序,达到了证据出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目的。
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责任延续到了法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目的就是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刑事审判法官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促进刑事司法人员转变固有的诉讼理念和办案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杜明 王新兵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