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法官,谢谢你让我母亲受伤后得到了赔偿,她的身体不好,让我一定到法院感谢你!”1月13日上午,行政庭庭长陈琪在办公室接待了当事人罗某的儿子,他代表母亲给陈琪法官送锦旗表达谢意。
56岁的罗某于2017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独山大道行驶,被同向驾驶三轮电动车的吕某碰倒,造成罗某左腿骨折及韧带损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撞后,罗某起身驾驶电动自行车追赶并拦停吕某,罗某儿子赶到现场后报警。罗某随即被送医救治,前期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吕某垫付了18400元。
此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处警调查后认为,事故无现场,双方车辆未发现碰撞痕迹,事发地无监控录像,且双方陈述不一致,该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证,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僵持两年之久,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本案事故大队未作出责任认定,关于是否发生碰撞,从交警笔录、双方通话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中分析,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自力救济第一时间截停被告驾驶的三轮车,符合一般人的思维行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协商期间的通话录音中被告没有否认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证明书上载明了事发经过、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情况,其证明力高于原被告的口头陈述。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在行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遂依法判处吕某另外支付原告罗某各项损失72906元(含罗某后期各项医治及相关费用)。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罗某,就立即催促儿子到法院感谢法官,并送上了“秉公断案 执法如山”的锦旗。(杜明 周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