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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南阳宛城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2020-06-23 20:25:58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南阳宛城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在互联网普及的今天,网络诈骗已悄然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赚钱方式,二维码收钱转账也成为犯罪分子用来快速转移金钱的手段。 2020年6月19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向诈骗团伙提供收款二维码赚取提成而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王某、梁某、葛某3人最大的36岁,最小的21岁,他们本该有大好前程,却因动错脑筋站到了被告席上。结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四年半、四年及并处罚金80000元、60000元、50000元。

由于还在疫情防控期间,三名被告人身穿防护服,佩戴护目镜、防护手套、鞋套等全套防护用品出庭受审。

南阳宛城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王某、梁某、葛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谋收购在河南省伊川县农商银行开户的他人“金燕e服”秒到账收款二维码(以下简称收款二维码),由梁某、葛某、李某等人将收款二维码交给王某,再由王某提供给梁某等人,再由梁某等人将收进的收款二维码供他人电信诈骗犯罪收转款使用。王某、葛某、梁某、李某按照提供的收款码收取赃款的数额层级递减获得提成。经查,被告人王某获取提成32000元,被告人梁某获取提成4440元,被告人葛某获取提成5619. 56元,李某(另案处理)获取提成428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梁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元,被告人葛某退缴违法所得6120元,共计退缴违法所得9620元。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各方争议焦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定性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秩序井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葛某当庭认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被告人梁某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杜明 赵倩 曹聚改)

标签: 宛城区 法院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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