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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高新区法院:校园霸凌非小事 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被原谅!

南阳高新区法院:校园霸凌非小事 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被原谅!
2022-06-09 17:18:14 来源:中华网河南

如果提到校园,你会联想到什么呢?是洒满阳光的课桌?是挥洒汗水的操场?是永远写不完的试卷?还是最期待听到的下课铃声?而校园本应该是一方净土,近年来屡次出现的校园霸凌现象,却打破了学校应有的平静。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16岁)和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16岁)系某职业学校同学。因被告人同班同学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召集被告人王某某和另一同学,三人商议当晚放学后找被害人张某某理论。

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两名同学到被害人宿舍,轮番掌掴被害人,持拖鞋扇被害人脸部,用宿舍内的矿泉水浇被害人头部。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两名同学再次将被害人强行带至宿舍,被害人再次被轮番掌掴。当天中午12时许,被害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下来到宿舍,三人在宿舍卫生间内第三次掌掴被害人直至下午14时许离开。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因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理。高新法院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抵制校园欺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被告人王某某所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其发生频率严重性和隐蔽性均存在上升趋势。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性质恶劣,并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属于典型的校园欺凌事件,本案起因系同学间琐事纠纷,但被告人和同学在两天内的不同地点,多次殴打被害人,并且在殴打期间拍摄视频。对于受害者而言,校园欺凌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更容易在心理层面造成伤害。因此只有依法惩处校园欺凌行为,才能让每一位在校生及其家长认识到其行为会触犯法律,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从而真正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更好地自我约束,学校也才能更加重视引导和管理,最终达到有效减少,甚至避免校园欺凌的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杜明 王宪 薛怡)

标签: 南阳高新区法院 校园霸凌 非小事 不是 伤害 都能被 原谅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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