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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品标签瑕疵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新野县法院:不支持

以产品标签瑕疵为由要求十倍赔偿 新野县法院:不支持
2023-03-17 16:59:51 来源:中华网河南

诚实守信、和谐有序的网络购物环境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是需要充分肯定的。但是知假买假、恶意诉讼,不利于互联网大浪潮下网络购物环境的和谐发展,也提醒商家在利用网络平台售卖货物时,要遵守商业规则和行业准则,避免“阿婆扣碗事件”再次发生。希望消费者能够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交易规则,如若产品出现瑕疵可以与商家商量退还等服务,而不是一味提起诉讼,更不能做职业打假者,企图通过“假一赔十”的法律规则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2022年10月,原告吕某在网络平台购买被告出售的2004年勐库灯笼版熟茶400克(茶饼)一个,价款为1684元。原告吕某在签收茶饼后,未打开茶饼包装,认为被告出售的茶饼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内容,系三无产品,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被拒,双方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普洱茶包装与被告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页面展示的包装一致,不存在误导购买的情形,基于公众普遍的社会认知和消费惯,茶叶包装存在标签瑕疵并不影响安全饮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茶饼质量执行标准为云南省地方标准,原告购买后未打开包装也未食用,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普洱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亦未举证证明其因购买涉案普洱茶受到了实际损害,现原告要求退款退货,被告同意退款退货;原告请求被告十倍赔偿,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打印证据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消费观的改变和消费维权意识的提升,极大规范了消费市场秩序。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企图通过知假买假、要求十倍赔偿获利。本案法院作出上诉裁判的依据在于:

一、关于标签瑕疵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食品安全”作出界定,即“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安全食品并非同一概念。在众多类似案件中,与本案相似的产品标签瑕疵但能够出示诸如合格证、生产日期、产品标签和商标标签、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等,均不能等同于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本案中原告在收到产品之后未拆封也未使用,亦未能充分举证该产品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商标瑕疵不能等同于不安全食品。

二、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的处理

近几年随着网购的热潮,出现了 “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等现象,不少别有用心之人打着“打假”的名义知假买假,钻法律漏洞。职业打假人对于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且对涉案食品确认为问题商品后,再行购买后直接通过诉讼进行索赔,虽我国立法支持知假买假,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而恶意购买并提起诉讼显然已背离了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且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尺度。

三、关于“假一赔十”规定的法律适用

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进行经营,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供稿:张延波 张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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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