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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男子极端方式讨薪 扰乱公共秩序被拘

邓州:男子极端方式讨薪 扰乱公共秩序被拘
2019-02-25 20:34:11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19年2月20日,邓州一男子为讨要工程余款,竟然爬到塔吊大臂上声称不付款坚决不下来。邓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经过5个多小时的苦苦劝说后,至到劳务公司将款项打至其妻子帐户上方才下来。但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邓州警方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九日。

2月20日9时许,张某伙同薛某,到邓州市团结路附近某二期工地7号楼,向劳务公司讨要工程余款及工程亏损款。在未得到对方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张某采取过激手段,爬上7号楼塔吊大臂上,声称不付款坚决不下来。期间无论任何人劝解都不听,其过激行为一直持续至下午15时许,直到劳务公司将款项打至其妻子帐户上方才下来。虽然该事件张某事出有因,但其过激的行为却已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月20日,邓州警方对张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打工时须提高警惕,增加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口头约定,在达成打工意向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时结清工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和争议,权益人一定要通过法院或劳动部门等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像张某这样,不仅给自身安全带来危险,还涉嫌危害公共场所秩序,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法律小课堂:

采取过激行为跳楼讨薪的方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重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1、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291条规定: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即如果公安、消防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在劝阻过程中,跳楼讨薪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便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杜明 张占书 王勋)

标签: 邓州 男子 讨薪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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