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发展我市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奖补。《政策》提出对我市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单位采购大数据服务(年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连续签订2年以上购买合同的);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3000万的企业;对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IDC服务提供商购买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等,给予50—100万元奖补。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级博览会、展销会的,由市财政对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
三是鼓励企业科技、体制创新。《政策》提出对国家、省、市新认定或批准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信息技术服务部门剥离成独立法人企业等给予10—100万元奖补。
四是培育特色产业基地,鼓励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政策》提出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基地(园区)、平台;在洛阳市注册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城市区内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信息服务企业自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等给予10—100万元奖补。
五是鼓励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政策》提出对我市获评国家级和省级“两化”融合方面试点示范(“两化”融合、“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服务型制造、物联网技术等)的企业;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等给予10—30万元奖补。(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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