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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保险黑产团伙”的“生意经”

揭秘“保险黑产团伙”的“生意经”
2021-10-12 09:42:46 来源:正义网

大量投保人在“保险黑产团伙”的诱导下非正常退保,不仅造成保险公司巨额财产、投保人正当权益受损,甚至严重影响保险行业营商环境。

自去年底以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陆续受理此类“保险黑产团伙”犯罪案件15件61人,累计涉案金额约600万元。

涉案人员包括前保险从业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和内勤人员等。

揭秘“保险黑产团伙”的“生意经”

9月2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徐某乙职务侵占案,法庭上,徐某乙对自己在担任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业务负责人期间,指使业务主任张某某等人,采用挂单方式造成保险公司多给予保险代理新人的奖励共计184万元,从中获利30余万元等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而在此前三个月,6月15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肖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5万元至6000元不等。28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徐某甲、朱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撬单

让客户拒缴老保单、购买新保单

自2020年8月起,公安机关陆续受理多起诈骗报案。报案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在督查中发现有社会人员冒充该公司保险代理人在外省市实施异地展业、非法“撬单”,最后还将新保单挂在该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保险代理人名下,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佣金,造成保险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受案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迅速查明涉案“保险黑产团伙”的组织构架、人员分布及涉案情况,并于2020年10月至11月抓获涉案“保险黑产团伙”首要分子徐某甲、朱某某,其他部分黑产人员及保险公司“内鬼”张某某。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这些涉案保单全是真保单。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诈骗犯罪?为了准确把握案件定性,公安机关主动邀请静安区检察院提前介入。

静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刘伯嵩等人在分管副检察长吕颢的带领下组成了办案组。2020年11月初,办案组会同公安机关多次听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发现该案系“保险黑产团伙”首要分子徐某甲、朱某某等人从该保险公司的关联公司离职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保险黑产团伙”,冒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销售保单,为避免被投保人举报或被保险公司督查发现,徐某甲等人在广东、湖北、浙江等外省展业,以售后回访、赠送防疫物资、讲解老保单等为借口,主动上门拜访客户,并以内部举行保单升级活动等话术让客户拒缴老保单、购买新保单,成功“撬单”。随后,“保险黑产团伙”勾结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将新保单挂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代理人名下,并通过其他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公司佣金奖励后予以瓜分。

这些人都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他们是如何获得投保人信息的?既然是真保单,为何要“挂单”?

检察官与民警重新梳理案情,发现这些人在拜访客户时用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在签订保单时用的是别人的名字。保险公司对这些被使用名字的保险代理人进行核查后,发现他们无一例外都是保险公司入职一年以内的保险代理新人,且在“有心人”的安排下,将账号借给了对他们负有管理职责的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而张某某等人又与徐某甲等人相互勾结,所以他们才能用这些保险代理新人账号生成新的保单并提取佣金。

原来在保险公司内部,为了激励新人通常会给予保险代理新人更多佣金奖励。据介绍,将同样的保单销售业绩挂在这些保险代理新人名下,最高可拿到保险代理老人佣金的1.5至1.6倍,涉案人员再对这部分佣金进行瓜分,赚取超额利益。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老保单一旦退保,在保险等待期出险,便得不到理赔。

勾结

里应外合骗保险公司新人津贴

2020年12月,公安机关以徐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案件提请静安区检察院批捕。办案组认为,提前介入阶段虽然有了大致判断,但准确定性是此案办理的前提,也将为后续侦查指明方向。

办案组重新梳理了案情。从整体上看,徐某甲、朱某某等人与保险公司的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前者要求后者利用其管理保险代理新人的职责,让保险代理新人将账号给予“保险黑产团队”“挂单”使用,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理新人的超额佣金。对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保单挂在保险代理新人名下,让公司多支付新人佣金,从这个角度来说,认定张某某系职务侵占行为更为妥当。

但职务侵占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办案组在综合考虑犯罪定性和具体事实基础上决定采纳“新人特殊津贴认定说”,即将他们把保单挂在保险代理新人名下从而获取的新人训练津贴、管理人员管理津贴的金额认定为职务侵占金额。因为保险公司出台这两项津贴的本意就是为了奖励保险代理人团队发展新人、鼓励新人多做保单而额外设置的,结果却被“保险黑产团伙”和公司“内鬼”利用,非法牟取公司发放的新人特殊津贴。检察机关最终请司法审计机构重新对涉案人员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审计。

根据审计意见,张某某犯罪金额为18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黑产团伙”主犯及其他成员系社会闲散人员并无职务身份,能否认定他们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办案组调阅了既往案例、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后认为,根据共犯原理,犯罪团伙中利用其中一方的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员也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根据徐某甲、朱某某的作用,两人应对团伙侵占全部金额负责,其他人员对各自涉及金额分别负责。

2020年12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批准逮捕。审查批捕过程中,办案组还注意到朱某某提到为了精准“撬单”,其曾向保险公司已离职员工买了不少客户信息,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甲等人是否也牵涉其中,办案组在补充侦查提纲里一一列明了补侦方向。

没过多久,另一事实浮出水面。朱某某在2020年3月至5月经人牵线搭桥,向保险公司已离职员工集中购买了一批包含保单号、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保险交易信息,后上述信息被直接交予黑产人员用于赴广东中山、珠海等地实施精准“撬单”;此外,徐某甲从其他渠道获得保单号之后,将保单号交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肖某某等人,由肖某某等人以50元一条的价格帮忙查询详细保险交易信息,再将该保单信息交给相应人员用于“撬单”。肖某某等人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调研

发现挂单现象多发

“黑产团伙”和被抓的保险公司“内鬼”涉嫌的罪名确定了,但办案组在审查过程中还发现,涉嫌这两项罪名的还有不少人未到案。比如明知“黑产团伙”骗取超额保险代理新人佣金,仍积极参与分赃且涉案金额已达犯罪标准的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尚未到案的其他“黑产团伙”成员,以及保险公司出售客户信息给“黑产团伙”的工作人员等,他们也涉嫌犯罪。

办案组经细致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工作后,对公安机关未报请批捕的12人分别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捕、追诉,其中包括1名侵占涉案公司184万元的主犯徐某乙。7月9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乙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组注意到多名犯罪嫌疑人多次提及“挂单”现象在行业内较多见,于是决定对保险行业进行实地调研。自今年1月起,办案组先后走访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监管部门等,认真听取7家知名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的意见。通过调研发现,上海浦东、奉贤等地也存在“保险黑产团伙”以先虚假投保、后恶意退保的方式骗取佣金的案件。据7家知名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粗略统计,仅在2020年期间因非正常退保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2亿元。

办案组根据调研情况,撰写了《关于保险行业保单销售黑色产业链涉嫌犯罪的调研报告》,详细梳理案件特点,深入剖析保险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报送上海市检察院,抄送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监管部门等,引发关注。

建议

提升行业合规经营

“保险黑产团伙”系列案,不仅严重影响了涉案保险公司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营商环境。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办案组在前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审查起诉期间分别向市保险同业公会、涉案保险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进行公开宣告,同时抄送市监管部门。一方面,建议涉案保险公司落实投保人信息管理、身份核实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身份、业绩审核;强化保险业务账号管理;规范投诉退保件处理;加大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力度。另一方面,建议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保险黑产黑名单”制度及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全行业信息共享与风险提示,推动行业共治;组织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实现行业合规经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黑产”危害性的认识,促进群防群治。与此同时,办案组还会同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对保险从业人员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险欺诈等系列普法讲座。

检察建议制发后,两家单位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进。两家单位还主动到静安区检察院送达检察建议书回复,并赠送了锦旗以示感谢。

要想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打击“保险黑产”犯罪、加大普法宣传固然重要,而提升行业合规经营才是源头一环,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为此,静安区检察院主动将工作向纵深推进。6月,该院在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指导下,草拟了《关于办理涉“保险黑产”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详细归纳了“保险黑产”犯罪的常见类型、犯罪手法以及涉嫌不同罪名的办案指引及证据标准等;同时还草拟了《关于加强配合协作、共同打击和防范保险行业黑色产业犯罪的实施意见》,希望在市级层面构建由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配合协作机制,深化行业治理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通过对“保险黑产”的精准打击、有效预防,协力推动源头治理,为保险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保驾护航。前不久该案获评上海检察机关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优秀案(事)例。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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