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慧)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判处矿工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0年11月开始,罗某到福建某矿业有限公司一处煤矿从事井下采掘作业。2021年5月的一天,罗某独自驾车从永安市槐南乡前往龙岩市漳平市,途中捡拾一箱导火索,因其在煤矿承包打掘进面,为便于日后采矿使用,便将捡到的导火索载回大田县建设镇建爱村某电站宿舍楼,藏匿于其二楼房间的床铺底下。2021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将罗某抓获归案,并从罗某处扣押导火索18卷,每卷长19.5米,计长351米。
案发后,经鉴定,涉案导火索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的混合物,属于导火索类爆炸危险品。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民用爆炸物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存放导火索351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