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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不影响独立用工主体地位

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不影响独立用工主体地位
2022-04-15 10:02: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职业主播……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的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由于该类行业普遍存在劳务派遣、外包经营、加盟合作等多种用工模式,相关的用工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快递员派件时猝死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认定快递公司不能以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规避责任,判决快递员张某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于2017年11月入职佛山某快递公司,从事收、派件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张某书面提出辞职,以工资未结清为由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其后张某仍在原站点从事快递收派工作,直至9月15日在派件时猝死。

张某的妻子张某英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与快递公司自2017年入职起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获裁决支持。快递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案涉快递站点已承包给第三人向某,张某于6月辞职后在向某承包的范围内收派快递,与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根据向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与快递公司提交的快递承包合同,认为快递站点已承包给第三人独立经营,同时张某已书面向快递公司提出辞职,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解除,遂认定张某辞职后是在向某承包的片区范围内工作,与某快递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的妻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承包人向某改称其与张某两人均是快递公司的员工,自己没有给张某发过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快递公司在张某6月辞职后,曾于7月和9月分别向其转账支付3笔款项,该3笔款项的支付时间、方式与该快递公司此前向张某支付工资没有明显不同,且张某辞职后仍穿着该快递公司工作服从事原工作,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没有明显变化;另外,快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且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案涉快递承包合同系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站点代号名义与向某签订,而非以公司名义,故并非公司对外的法律行为。同时,向某的承包站点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收派业务时仍由该快递公司统一运作、统一结算,而非由承包人向某自负盈亏、独立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快递公司曾在派出所询问时称向某是其员工,同时结合向某的答辩意见,可确认向某为公司员工的事实。据此,佛山中院最终认定,向某承包站点收派快递的行为属于涉案快递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该快递公司作为独立用工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

综上,佛山中院对该案二审予以改判,认定张某与某快递公司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钟玲介绍,新业态用工呈现劳动关系灵活、工作方式弹性等特点,呈现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的趋势,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将快递站点承包给第三人,实则仅是公司内部经营模式的转变,张某提出辞职后工作地点和内容与原来没有变化,在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上仍然存在。司法裁判要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既要支持新业态的多种形式用工,也要对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予以规范,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劳动者干事热情,不能总想将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也不应漠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与职业保障。

标签: 经营管理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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