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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兼职当主播后停播 法院: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在校生兼职当主播后停播 法院: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2022-11-10 16:48: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陈妍岚)随着短视频、直播的风靡,不少年轻人开始了自己的“网红梦”,但在一些年轻人“梦想”成为网络主播名利双收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大学生主播开学后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1日,被告周某与原告某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从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止,被告自开播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无故停播,消极直播。原告是被告全部互联网演艺事业的唯一合作方,同时对被告的直播时长、直播平台、直播分成等各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从事直播演绎工作,短时间内积累了不少人气,并从中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和佣金分成。被告开播三个月后,因暑假结束,返校后学业繁重,无法达到直播时长后暂停直播。原告认为其擅自停播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该文化发展公司诉称,周某擅自停播致使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依法有权解除《独家合作协议》,并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周某直播三个月,按照每个月获益金额乘以合作协议期限36个月,考虑各方因素,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被告周某辩称,自己曾多次向公司提出直播时长的问题,均被驳回,他们告知若是违约,将要面临巨额的赔偿金,但开学后因学业繁重,实在播不了了。

从2021年6月至9月,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公司并未支付保底工资,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所承诺的推流、包装也没有做到,而自己后期停播,也并未给公司造成资源、经济等实质性损失,公司主张违约金十万元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合同是否解除。本案中,被告虽系在校大学生,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沟通未果,后被告因学业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长进行直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均愿意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案涉独家合作协议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在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时,缺乏对被告学习时间的考虑,合同约定义务严重影响被告在校期间学习。被告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于签订合同及合同义务认识存在不足,暑期结束后,在保证完成课业的前提下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虽有悖合同之约定,但其将完成学业的重要性摆在赚取直播收益之前,符合社会一般价值理念。

根据双方《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在月收益低于5000元、直播时长达到125个小时,原告将支付被告每月5000元保底收益。在8月、9月的直播时长均超过125个小时的情况下,原告并未支付对应的一万元,故原告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被告虽在2021年10月未进行直播,但之前均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在被告坚持学业优先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其按照约定进行直播,则必然影响被告接受正常教育,且原告因被告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标签: 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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