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我们今天来把剩下的钱结清。”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执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回顾
被告韩某向原告潘某出具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4万元及双方权利义务。后潘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借条内容及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韩某限期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共计4.04万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潘某向唐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向其了解未还款的原因,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配合,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年事已高,且身体不佳,不适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打听,联系上了韩某的儿子,向其阐明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换位思考:“你想想,如果你是对方,借出去的钱拿不回来,心里会是什么滋味?”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劝说,韩某的儿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并积极劝说父亲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双方于2025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韩某立即偿还1万元。
2025年五一节假日期间,被执行人韩某的儿子从外地务工返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协同其父亲到唐河县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一次性偿还了剩余3万元欠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供稿:王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