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交不交无所谓,出事了再说。”不少企业主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内乡某公司就因没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工伤后,不仅要自掏腰包支付全部赔偿,还摊上了官司。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以司法判决明确企业规避社保义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3 年 9 月,周某入职内乡某公司。2024 年 1 月,周某在车间工作时不幸受伤,造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住院治疗 20 天。公司虽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 2200 元护理费,但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经社保部门认定,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核算显示,周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4238.18 元,且受伤后公司支付的工资未达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
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向内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59004 元,扣除已支付部分,仍需支付 50838 元。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周某支付工伤待遇共计 20385.84 元。然而,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认为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已支付完毕不应再次主张,且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在周某诉请范围,仲裁裁决存在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细致认定。护理费方面,经计算公司应支付住院护理费 2623 元,扣除已支付的 2200 元,还需支付 423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 25 元 / 天的标准,20 天共计 500 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认定成为本案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结合周某右足第一跖骨骨折伤情,其停工留薪期为 6 个月。法院认定,公司应按 4238.18 元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4981.08 元。同时,法院指出,周某仲裁时主张的误工费实质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机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周某支付护理费 423 元、伙食补助费 500 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14981.08 元,合计 15904.08 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违反此规定,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诸如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都将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无疑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案中,公司未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公司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确定是本案的关键要点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并非模糊概念,而是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分类标准,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合法收入权益。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参保不仅面临高额赔偿,还将受到行政处罚;劳动者若遭遇工伤,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要关注用人单位参保情况,清楚自身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法律将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供稿:聂传青 冯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