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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院:车位被消防水箱占用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邓州市法院:车位被消防水箱占用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费用
2025-09-03 09:08:16 来源:中华网河南

花高价购买的车位,交付时竟发现被消防水箱占用,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揭示了购房合同中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细节。

时间回溯至2018年,张女士在购置甲公司开发的住宅时,同步与该公司签订《车位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车位具体位置及转让金额。协议签订后,张女士按约足额支付了车位转让费,等待与住宅同步交付后使用车位。

然而,2022年甲公司交付住宅及车位时,张女士发现约定车位上已安装消防水箱,导致车位完全无法满足停放需求。此后,张女士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5月,张女士以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其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诉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费、赔偿三倍损失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双方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原告张女士认为,甲公司在销售车位时明知该位置将被消防设备占用,却仍然将其出售,构成了欺诈行为。她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退回转让费并赔偿三倍损失,同时支付利息。

被告甲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车位原本符合交付条件,但在后续交房验收过程中,基于小区整体规划调整和消防安全要求才在原告的车位上安装了消防水箱。消防设施的安装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要求,且公司愿意为张女士调换其他车位,以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涉案车位被消防设备占用系客观事实。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签约时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消防设施的安装属于保障公共安全的强制性要求,案涉车位被占用不能满足原告的正常使用的需要,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原告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被告提出的“可更换其他车位”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选择特定车位系基于地理位置、使用便利等个性化考量,更换方案无法替代原选择的特定性。且原告不同意被告为其更换车位的意见,故合同依法应予以解除。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书》,甲公司退回张女士车位转让费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此类因车位规划缺陷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在选购车位时,往往过度关注位置便利性和价格因素,却忽视了规划合规性这一根本前提。

开发商作为专业建设主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强制性标准,充分考虑消防通道、应急设备等公共安全设施的安装需求,确保每个车位的尺寸、通行通道等参数既符合规范要求,又能满足业主实际使用需求。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不构成欺诈,但其确实存在两处明显瑕疵:规划设计阶段对消防设施布局考量不周;履约过程中未能及时披露规划变更情况。这直接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在购买车位时,除关注位置与价格,需主动要求开发商出示车位相关规划文件,详细了解规划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规划变更、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违约责任;若发生类似纠纷,要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朱小旭 张仁泰)

标签: 邓州市 消防 返还 合同 解除

(责任编辑:taow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