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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成年精神残疾子女的生活费该不该赔?

唐河县法院以案释法: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成年精神残疾子女的生活费该不该赔?
2026-08-04 19:04:40 来源:唐河县法院

父母因交通事故身亡后,已成年的子女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吗?若成年子女身患重度精神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独立生活来源,扶养支出该由谁承担?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正是成年二级精神残疾子女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下面结合本案,为大家厘清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5日,A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唐河县某十字路口左转时,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的B某相撞,造成B某、摩托车乘坐人C某二人死亡。该事故经认定,A某、B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C某无责。死者C某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子D某系精神残疾二级。

死者C某家属诉至唐河县法院,主张保险公司、肇事司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共761052.255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C某的成年二级精神残疾儿子D某能否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与A某主张,D某系成年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不应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B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A某、B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A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死者C某家属的损失,应先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的规定,本案中C某之子D某系精神残疾二级,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配偶。D某的儿子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对D某尽到赡养义务。本案死者C某对D某有抚养义务,故本案中D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审理中,很多群众存在一个普遍法律误区:子女一旦成年,一律不能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少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也以此作为主要抗辩理由,认为成年子女不再属于需要父母扶养的对象,只要成年就认定其具备劳动能力。但这样的理解,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需同时具备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项条件。

本案中死者C某的儿子D某虽已成年,但其属于精神残疾二级。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 的无劳动能力:……(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的规定,D某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同时,基于D某的身体及智力状况,其认知、行为存在永久性障碍,无法通过独立务工、务农获取收入。且D某无配偶照料,未成年的儿子也不具备赡养他的能力,母亲C某生前对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因案涉交通事故身亡后,D某失去了唯一生活依靠,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具备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仅以务农户籍否定其扶养需求,不能成立。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成年子女并非绝对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成年子女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无劳动能力范畴,且无其他扶养人、无生活来源,在父母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可依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诉讼中应当提交残疾证、无收入证明、家庭扶养情况等相关证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唐河县法院 童振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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