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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严堕胎法案”出台:生命的标准与女性的权利

美国“最严堕胎法案”出台:生命的标准与女性的权利
2019-05-28 11:44:27 来源:光明网

5月14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最新的法律,该法案规定,除非母亲本身出现生命危险,否则将不得中止妊娠,即使在强奸或者不伦关系当中受孕的女性,也无权流产。违反新流产法的医生将会面临最高99年的监禁。

此后,美国多地公众举行了抗议这一法令的集会。5月21日,反对制定此类法律的人们在全美范围举行了抗议集会,其中纽约曼哈顿法院前聚集了300多人,他们举着写有“堕胎是女性的权利”等内容的标语牌,并高声呼喊“要制止禁止堕胎的法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罗伊诉韦德案”(Roe vs Wade)做出判决,流产在大多数州被法律允许。无论从形式还是本质来看,阿拉巴马州的这一法案都显示了女性权利和生命权的倒退。禁止强奸和乱伦关系而受孕的流产,其实是违背女性的愿意和权利,羞辱了女性,同时违背了社会伦理和抚养法则,即让孩子从生命伊始就背上“不该出生”的耻辱印记。

讨论这个问题,需要回到禁止或支持流产的出发点上。

禁止流产的最大理由是,胎儿也是人或人的形式。其实,对胎儿的性质认定有几个不同的概念,一是人,二是人的形式,三是生命,四是生命形式。这几个定位的程度是依次递减。

人有多个层面的要素:生物和生理的(各种基本生理功能和生物机制正常运转)、心理的(有自我意识,能理性思考)、社会的(有各种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情感的(有爱恨情仇)和法律的(各种法律权利)等。因此,胎儿不是人,也不是人的形式。至于生命,要看是在哪一时期,如果具有呼吸心跳和疼痛感,甚至有了情绪等心理特征,基本上可以认为是生命。但是,在此之前只能是认为是生命形式,或者不是生命。所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原则是不对14天以后的胚囊进行研究,因为这算作生命形式,但还不是生命。

正因为对胎儿是否为生命存在科学标准的不同划分,美国的肯塔基、密西西比、俄亥俄和佐治亚4个州通过了“心跳法案”,规定禁止在能检测到胎儿心跳的情况下实施流产手术,当然这一法案是否落地还有待观察。但是,能检测到胎儿心跳大约是在胚胎发育第8周,这时胎儿的内外中胚层都还没有发育完全,甚至神经系统都还没有建立,只能算生命形式。禁止流产这样的生命形式,理由并不充分。

不过,政治和社会领域对生命的理解又退让了一步。特朗普在今年2月发表的国情咨文中,要求国会立法,禁止怀孕晚期堕胎。理由是到妊娠晚期,母亲子宫内的胎儿已经能感受到疼痛,并谴责弗吉尼亚州和纽约州允许在怀孕24周后中止妊娠的做法。不同的研究证实,胎儿受到针刺后会退缩,成年人在感到疼痛时会分泌两种紧张激素,可的松和β-内啡肽,提取的胎儿血样中也发现了这两种疼痛紧张激素。

事实上,早在2004年纽约地方法院法官凯西(Richard Conway Casey)在处理涉及女性流产要求时就提出,流产妊娠晚期的胎儿应当允许医生测试胎儿是否感到疼痛,即便孕20周后允许流产,也应对胎儿服用麻醉剂或止痛药。

但生物医学标准上,胎儿从属于母亲,其在权重上让位于母亲的生命。从社会和法律形式来看,母亲当然可以不只是以危及自己生命(这个标准主要是医生来判定)和强奸、乱伦来要求流产,也可以以其他理由提出和进行,如婚变、贫穷无力抚养后代等。只是一般情况下,妊娠晚期的女性都会接受医生的评估,不会轻易冒险流产。

如果阿拉巴马州所谓的“最严堕胎法案”正式实施,并扫清障碍进一步在其他州推行,可能会如美国东南计划生育组织首席执行官福克斯(Staci Fox)所说,“禁止流产并不能阻止流产,而是阻止了安全流产。”因为,这一法案将迫使女性向地下手术室求助,将想要和需要流产的女性推入危险的境地。(张田勘)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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