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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职业打假人买假酒索赔胜诉:法律契合了公共诉求

点赞!职业打假人买假酒索赔胜诉:法律契合了公共诉求
2019-07-19 14:07:06 来源:光明网

据7月17日正义网报道,山东曹县青年韩某明知青岛某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分两次购买了2万余元的红葡萄酒,并全程摄像。之后,韩某凭购物凭据及录像视频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十倍索赔。一审败诉后韩某上诉至青岛市中院。最终,青岛中院终审判决超市向韩某支付十倍赔偿金。这份民事判决书引起广泛关注,在网上也获得大量网友的点赞。

类似案例之所以引起关注,不仅在于涉及“假货”这一公众敏感之处,也因为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此前,职业打假人索赔败诉的案例出现了不少,一些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平心而论,职业打假确带有一定的“以恶制恶”味道。职业打假人的动机也都是“皆为利来、皆为利往”。但浪费司法资源之说,却值得商榷,司法该不该为不道德的诉讼服务,关键要看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4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报道中提到,青岛中院二审支持韩某索赔,就引用了这一司法解释。若职业打假索赔因“非消费者”而被拒绝或驳回,显然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精神。

还有一种说法是,若支持了职业打假行为,则背离了法律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管理的宗旨,可能导致管理部门管理职权淡化,出现市场管理秩序的混乱。这个说法也值得商榷。首先,公民职业打假与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二者间不是一对矛盾,政府部门打假是行政执法行为,职业打假本质属于公民举报或民事法律行为。并且现实中,行政管理与群众举报、民事诉讼并行的情况也是一种常态。

再者,政府不是万能的,行政监管不可能做到无缝覆盖,民间打假其实是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职业打假只能是制假售假者的“毒药”,至少伤害不到消费者。如果说职业打假给行政管理和司法增加了工作量,这种问题首先应归咎于制假售假的泛滥。

职业打假是否在浪费司法资源,讨论这个问题得先看职业打假人借用司法资源后带来的社会效应。如果职业打假行为对制假售假情况毫无触动,而只是达到了其个人营利目的,可能是浪费了司法资源;而如果职业打假行为对制假售假确实产生了一定遏制作用,实际上就是司法资源通过支持职业打假而最终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青岛中院认为,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那制假售假行为就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如果(知假买假不应受按律保护)这种观点能够成立,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这话,说到广大消费者心坎上,获得大量网友点赞,一点不奇怪。

最重要的是,今后如何正确执行最高法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司法解释精神,宜有统一标准,以避免不同地方法院各有判例的情况。(马涤明)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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