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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男子出狱后为再回牢房而作案 问题出在哪里?

35岁男子出狱后为再回牢房而作案 问题出在哪里?
2019-11-11 11:12:26 来源:光明网

日前,一起奇特的案件被媒体曝光。据上游新闻报道,35岁男子王某某曾因抢劫被判12年,出狱后沉迷网络,缺钱时竟怀念狱中生活而干起老本行,结果如愿被抓。据记者从山东青岛市城阳区警方获悉,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入室抢劫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据王某某称,“自己出狱之后性情大变,不愿意与人接触。因沉迷手机游戏导致身无分文,便开始怀念狱中的生活,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念头,再次干起了老本行”。

按照常理,没人愿意遭受牢狱之灾,很多犯案之人,经过牢狱监禁与教育感化后,也会对当初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也有些人出狱后冥顽不化,甚至“怀念”牢狱生活。之前,网上热传的“窃格瓦拉”的故事也是如此——一个广西的偷车贼落入法网,出狱后却总想着牢狱里的“朋友”,觉得“打工是不可能的”,没有生存技能,只能回到监狱里,那里还有人可以陪着自己。这类事件再次发生,可见并非个案,对此,或许可以从犯罪心理学与法律惩戒对的角度来观察。

不少学者认为,一个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未必是内心邪恶冲动所致,而可能是受环境影响。美国社会学家科瑟尔将“冲突理论”用于社会行为的阐释中,认为人的行为与观念被所处的环境支配,个体与环境的冲突频率造就了其行为动机。按照这个解释,那些渴望回到监狱的人,是因为他们回归社会后,发现自己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甚至冲突不断。有些是因为缺乏再就业能力,有些是因为无法正常处理人际关系,种种失落让他们产生了厌倦感,想回到原来的生活。尽管他们未必真的想回到囚禁状态里,但相比之下,这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与此同时,法律惩戒方面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如何在给予犯人惩罚的同时,给他们改造自我、振作重生的希望与能力。这个问题,是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教育与帮扶问题。刑满释放者当然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在社会观念上,很多人对他们持有偏见。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生活来源,又遭到舆论偏见,就有可能再次走上歪路。因此,对于被刑拘者,理应从思想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加以积极引导,也理应建立一套合理的社会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对待刑满释放人员,从法律上给予了一定的关照,但仍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弥补,很多制度性建设尚未完成。《监狱法》有规定:“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出于各种考虑,很多单位根本不会招聘有过入狱经历的人。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只能靠着亲友的关系,做点简单的工作,谋取微薄的收入。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社区保护”建议,社区街道给予他们就业岗位,在现实中,实践效果并不好。

因此,很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法律,对这类特殊群体给予全面的管理与引导。英国早在1862年就发布了《出狱人保护法》,从法律、社会、教育多领域给予他们保护,或许我们也能从中获取一点现实参考价值。而且,这些不只是在他们出狱后才要做,在犯人服刑中,也应当被给予劳动能力与心理引导,以便于他们出狱后迅速回归正常生活。(西蒙)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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