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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男子8万卖掉女儿给主播“刷游艇” 泯灭人性之恶何谈从轻

福建男子8万卖掉女儿给主播“刷游艇” 泯灭人性之恶何谈从轻
2020-04-23 11:31:04 来源:光明网

有些罪恶,已经超越了人们想象的天花板。

2019年初,福建晋安区陈姓夫妇辗转找到在福建打工的卢某,支付了8万元“营养费”,就将其亲生女儿带走。卢某转身就拿这笔钱给“快手”女主播“刷游艇”“送火箭”,至案发已经花了7.3万。今年3月,福建晋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考虑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月21日,晋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卢某已获刑。此外,经晋安区民政局申请,法院已撤销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确定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女孩的监护人。

对于卢某的犯罪定性,并没有什么疑议。尽管卢某声称“本意是想把孩子送养他人”,对方给自己的仅是“营养费”,但这种说辞不过是一层“遮羞布”,究其实质,就是卖孩子。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得也很清楚,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从卢某的所作所为看,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问题是在于,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不能获得“从轻处罚”的量刑待遇。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定限度内的“下沿”处罚,如果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甚至还“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在法定幅度之下量刑。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坦白罪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成本。但是,要看到“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具体裁量从轻与否,还需要交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酌情掌握。

那么,具体到这起拐卖儿童案件,能不能适用“从轻处罚”呢?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审视此案,卢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法定监护人,本应当尽到抚养子女的职责,却置法定职责于不顾,将女儿卖与他人。更为恶劣的是,其将该钱款用于打赏主播挥霍,不仅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完全突破了理论道德的底线,可以说性质极为恶劣,影响极为负面。“原本想也将儿子‘送出’,但孩子年龄太大,没有成功”,更能显露卢某的主观恶性之大。

综合来看,尽管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并不足以抵消犯罪行为给子女、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故而也不宜在司法判决中从轻处罚。从司法实践看,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在定罪量刑上也并非“绝对宽待”,不予“从轻处罚”。人性之恶,固然需要司法严惩,释放震慑的讯号。

在此之外,司法善意也很重要。考虑到这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法院及时撤销卢某监护人资格,并确定福州市晋安区民政局为女孩监护人,目前,卢某的儿女都已被安置在福利机构。这是司法善意带来的温暖。之后,还需要司法和社会救济“兜底”,让两个孩子的生活不会变成一个冰冷的世界。(欧阳晨雨)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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