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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02-24 15:59:51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

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出台背景和立法亮点。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工程保护、生态保护、保障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丹江口水库河南省辖区内实现网箱养殖清零

关于水源保护,《条例》立足使命担当,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水质稳定达标。明确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贯彻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丹江口库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在输水沿线总干渠及其调蓄工程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调蓄工程在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同时还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标准,流入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如丹江口水库我省辖区内,已经实现网箱养殖清零,为了确保工作成效,将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范围由《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大到准保护区。

加强后续工程建设 解决工程安全、防洪排涝、民生保障等问题

作为饮用水水源,不同于自然的河流、湖泊,我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自南阳丹江口库区沿总干渠直到安阳。为了确保供水安全,必须做好工程保护。

《条例》对工程保护做了专章规定,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分别由工程管理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人员和设备,加大保护力度。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规定工程保护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解决工程安全、防洪排涝、民生保障等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加快调蓄工程建设,巩固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为了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条例》设置了生态保护一章,对在水源准保护区上游的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作出规定。

《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小流域综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垃圾、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日常运行。

《条例》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此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

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说。“为了南水北调大局,淅川县累计移民36.7万人,工业、农业、畜牧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汇水区及总干渠沿线人民群众作出了巨大贡献。”

如何协调水源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条例》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大象新闻·河南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记者安冉 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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