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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继承制度当在纷争中完善

上海老人300万房产送水果摊主,继承制度当在纷争中完善
2020-11-30 15:54:03 来源:光明网

近日,上海一88岁独居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水果摊主小游出示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以遗嘱方式订立,遗嘱订立人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遗嘱订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取消财产赠予。小游称,自己赡养老人10年,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11月26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老人能够准确表达出自己的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

与老人将300万房产送给水果摊主相似,在此之前还发生过“老人把巨额财产赠与保姆”的事,这类案例已很难看成是孤例。每一起类似个案都会引发巨大争议,部分老年人的先行先试,往往被质疑是不是“被骗了”。这一局面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对于这种特殊的财产继承方式,在社会认知和公共制度层面或许并没有完全准备好。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继承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或许还不为太多人所了解,简单而言,它是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从而换取财产继承权的“契约合同”。在本案中,水果摊主就是通过这一模式“获赠”了88岁老人的房产。从民事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上看,这一操作无疑是合规、成立的。

真正复杂的情况在于,在消息曝出之后,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侄女等),跳出来对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性和公证程序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之于此,很多人斥之“不赡养,只要钱”云云。须知,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挑战公证书的效力,本就是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同样是为了保护公平正义,为了堵住漏洞算计。

如今的关键是,要厘清在签订协议、进行公证之时,88岁老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意思自治”?对此,本着谁主张谁举证之原则,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必须拿出证据,比如专业的医学诊断书等等。若仅仅只凭一面之词,断然无法推翻既有“遗赠扶养协议”。事件之外,尊重和包容近亲属的申诉,怎样运用法定权力、基于法定程序的“挑战”,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成熟、完善,都是极有意义的实践样本。

当然,法律的归法律,情感的归情感。亲属后辈事发之后动辄质疑老人昏聩,终究不得不直面一个根本性的诘问:为什么自己没有被老人选为意定监护人?是不是走得不够近、处得不够亲、做得不够好?(然玉)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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