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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濮阳市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03-15 11:06:25 来源:东方今报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宋明增

3月13日上午,濮阳市召开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濮阳市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如下:

◎徐某芝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8年5月24日,濮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与原市食药监局稽查支队联合行动,在华龙区某居民楼查处一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窝点。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芝、张某峰、王某杰3人,查获金玉胶囊580盒,半成品2344板、包装盒5233个,胶囊壳32万粒、原料药粉17500克,制假设备1套。经抽样检验,该产品检测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西药成分。经查,犯罪嫌疑人长期非法加工生产金玉胶囊、金鑫玉铬桑胶囊等降糖类保健食品,销售网络涉及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辽宁、江西、浙江、四川、湖南等十余省市,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前,该案刑事拘留3人,逮捕3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濮阳市某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格销售医疗耗材、重复收取麻醉药品费案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6日,对濮阳市某医院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销售医疗耗材、重复收取麻醉药品费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销售医疗耗材、重复收取麻醉药品费两项共计多收价款198624.31元,该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接到监管部门《责令退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消费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98624.31元;2.罚款198624.31元。

◎濮阳市某信用合作联社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8年4月8日,原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接举报后,立即对濮阳市某信用合作联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规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缴纳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用的义务和责任,把缴纳抵押登记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借款人)。该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份共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362笔,涉及108960元抵押登记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减少了自己的合理支出,其行为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960元,并处罚款10896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8年8月1日,原濮阳市质监局华龙区分局对濮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理使用的物业小区乘客电梯进行检查,发现该小区在用电梯中有14部乘客电梯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该行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霍某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

2018年12月15日,原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某老酒品鉴招商会”培训现场和“某酒业有限公司濮阳中心店仓库”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利用组织奖、领导奖,月度分红等奖金模式,层层发展会员,在濮阳进行传销活动(另案处理)。霍某某加入该传销团队后,积极发展下线,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霍某某该行为构成了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5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等人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通过近2个月的排查,于2018年2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举端掉南乐县寺庄乡张某等人非法生产加工“二峰”玉竹山药胶囊窝点。当场查获半自动胶囊填充机2台,电磁感应封口机、油墨打印机、热打码机各1台,大量“二峰”玉竹山药胶囊及包装盒、标签、说明书、胶囊壳、原料及已使用过的盐酸二甲双胍片外包装若干。现场对成品“二峰”玉竹山药胶囊抽样封存,经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对封存样品检验,结果检出药用物质盐酸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经查,当事人无生产许可证明,2017年至案发,生产销售“二峰”玉竹山药胶囊涉案金额7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该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并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3月26日该案移交司法机关。

截至目前,该案刑拘5人,批捕3人。因案情重大,该案被公安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

濮阳市黄河路某量贩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1月30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接举报,依法对濮阳市黄河路某量贩正在销售的“洋河大曲”牌白酒89瓶、“洋河海之蓝”牌白酒66瓶进行检查,发现其包装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包装非常相似,但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产品内盒包装材料的材质、颜色、图案及生产工艺、物流信息与该公司产品均不一致,出具了产品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无异议,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洋河大曲”牌白酒89瓶、“洋河海之蓝”牌白酒66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市某书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案

2018年7月3日,原濮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华龙区某书社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书社正在销售中小学物理、英语、语文、数学、生物等义务教育教科书,共计10种34本。但是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和上述10种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该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了没收涉案出版物34本、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格式条款合同案

2018年2月26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依法对辖区内濮阳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高考签约辅导协议”内容含有“本协议解释权归乙方(某教育濮阳分校)所有”。同时,该合同格式条款未设有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内容,涉嫌免除经营者自己的责任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属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濮阳市城区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等案

2018年8月16日,原濮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对市城区某酒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经营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经营活动。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合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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