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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免于刑罚 有“轻纵”之嫌

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免于刑罚 有“轻纵”之嫌
2019-01-28 10:01:20 来源:光明网

又是一起涌上舆论风口浪尖上的“蹊跷案件”。

1月25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该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免于刑事处罚。陇西县法院证实此事,并称“当时给(环卫工)家属赔偿”。据悉,毛志尧曾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金额为80万元。目前,毛志尧仍在县工商局上班。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醉驾撞死人,却被判免于刑罚,此案引来公众舆论的关注。1月26日上午,陇西县人民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目前法院已启动对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待评查结束后,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的确有必要再“回炉”。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毛某因为醉驾致死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量刑区间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什么却能不用坐牢呢?

从当地法院的判决书看,之所以“宽宥”,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考虑到毛某具有自首情节。自首属于法定情节,根据《刑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就本案来说,毛某身为国家干部,理应知晓党纪国法,醉驾致人死亡,罪行显然不能归入“较轻”之类,给予免除处罚有“轻纵”之嫌。

当然,积极赔偿对方,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定罪量刑有一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悔罪的态度,理应在判决中予以斟酌考量。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类似情况下,的确可以降低量刑幅度,但还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就本案来说,基于犯罪性质等情况,适当予以“宽宥”虽可,恐怕还不宜将处罚“一笔勾销”。

酒后驾车是致人死亡的第一杀手,立法精神是趋严趋紧,危险驾驶罪名的增加,已然释放了强烈讯号。从司法实践上看,在醉驾入罪问题上,鲜有全身而退者。近年来,从高晓松到郎永淳,这些名人醉驾犯罪后,自身的光环并未成为“护身盾牌”,都受到了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在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倘若判刑免罚,“同案不同罚”,司法的公平性难免会受到质疑。

回看当地法院展开专案评查的做法,以直面质疑、勇于纠错的司法态度,对个案进行内部监督,有助于还原真相、公正处理。即便是在专案评查,乃至法律监督过程中,证实了公众的异议并非“空穴来风”,也不会削减司法威信。以正义的名义,给个案以应有的结局,这才是法治的本意所在。(刘婷婷)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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