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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朱鹮判重刑 最大程度消除违法犯罪者侥幸心理

打死朱鹮判重刑 最大程度消除违法犯罪者侥幸心理
2019-06-10 10:07:28 来源:光明网

2016年6月1日,陕西省铜川市的郝某怂恿冯某用弹弓击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朱鹮受伤后,两人不予积极救助反而将其弃放在路边,最终致该朱鹮死亡。铜川市耀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铜川市中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5日《华商报》)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濒临绝灭,经过数十年的保护才实现了族群数量的稳定。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两人不听劝阻,用弹弓将朱鹮击伤之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也未在在别人的劝阻下及时收手,致使一级保护动物死亡。从意愿上看,即便当时无法识别这是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朱鹮,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事态发生后企图逃避责任,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无论从情节上,还是性质上,都完全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条款,考虑到两人的责任不同等客观因素,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情楚,定性准备,刑罚得当”,其行为算是咎由自取。

打死朱鹮判重刑,是一堂本可避免的规则课。近年来,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在普法的基础上,一些案例更是因为影响大而起到了极好的教育意义。

全民普法已进入了“七五”期间,长期的法律宣传教育加上典型案例,“不知者无罪”的解释显然有些无力。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体现在“不知法”,还在于“知而不守”的底线缺失,一些人甚至在捕杀珍惜保护动物之后上网显摆,挑衅法律与法治。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受线索追溯和查办等因素影响,犯罪发生率与刑罚率并没有形成一致,大量的捕杀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一些人心存侥幸,明知而为之;另一方面,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失之过软,失之过偏,罪刑并未做到一致,无意间形成了默许与放纵,公众守法与护法的自觉性不够强烈。

法治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要通过普法不断增加公众的法律知识,还得通过严格的执法强化法律底线,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权威,对违法行为也敢于举报和制止,形成人人守法护法的良好格局。从这一点来说,法制意识的提升和法治环境的打造,不能局限于普法层面。通过法律的执行和处罚到位,让每一个违法犯罪者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最大程度消除侥幸心理,当是“打死朱鹮判重刑”所带来的最大启发价值。(唐伟)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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