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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指导司法审判!河南发布12个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进一步指导司法审判!河南发布12个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2019-09-09 09:30:08 来源:人民网

进一步指导司法审判!河南发布12个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9月6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河南法检两院联合发布了12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指导司法审判,规范公众行为。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上半年,河南法院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37.2万件,银行借款、担保、票据、保险纠纷等案件40544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2131件,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5483件,破产案件375件。直接影响营商环境评价的审判效率指标明显提升,涉诉民营企业直接从中受益。

案例一 用威胁手段强迫企业接受服务 被判4年有期徒刑

2016年7月26日,云南旺马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马耀熔在接到昆明三全食品有限公司不再续签《冷库租赁合同》致函后,伙同范某某等人封堵冷库大门不让出货,提出要场地占用费等费用60余万元,并拉下昆明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办公用电电闸。昆明三全食品有限公司在报警和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上报至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和被告人马耀熔多次沟通协调无果,被迫于2016年9月1日与马耀熔续签了《冷库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每月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93120元,至案发共支付费用753380元。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耀熔在收到不再续签合同函件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等手段封堵冷库大门,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完全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作出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马耀熔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耀熔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马耀熔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财产权益是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其实现营利目的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条件。本案强迫交易罪的适用,对于整顿市场交易乱象、维护市场正常运转,还市场以“安宁”都是一把利器。本案被告人在双方没有交易意思自治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暴力等手段封堵冷库大门,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了马耀熔等人的恶势力犯罪活动,对其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保证了当地民营企业市场主体的经营和发展机会,维护了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 行政承诺不履行 漯河市城乡规划局被判60日内兑现

2008年6月28日,为推进漯河市东城经济区商务中心项目建设,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召陵区政府)向投资方作出招商引资承诺,承诺“先建设后办手续”,保障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合法。2010年7月20日,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置业)与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管委会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书,合同约定由东城置业投资1.8亿元兴建商务中心项目。

2010年12月30日,漯河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作出会议纪要,载明该建设项目系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未履行挂牌程序前开工建设,属于未供即用土地,但应与一般违法用地区别对待,研究决定免于行政处罚,不再罚款、没收。

2016年12月19日,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解决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认为该项目符合意见所述遗留问题的条件,应纳入解决范围。

施工期间,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以该项目规划违法立案查处,要求停工补办手续,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0.795万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该项目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仅完成8栋住宅楼的框架结构,引发承建公司和建筑工人多次上访、堵路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稳定。

2016年1月7日,东城置业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召陵区政府兑现招商引资行政承诺,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东城置业、召陵区政府已向漯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法律上规定的办理条件。从政府诚信及信赖保护的角度看,东城置业系召陵区政府招商引资建设重点项目,其基于行政承诺进行了巨额投资,项目已基本建成,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能减少投资损失、激发投资热情,也有利于维护政府诚信形象、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涉案项目规划违法系历史原因及召陵区政府决策所致,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在漯河市国土资源执法联席会议纪要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不再处罚、没收的情况下,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为东城置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无法律上障碍。据此,判决:一、责令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在漯国用〔2014〕第003494号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建筑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责令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对漯河东城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问题采取补救措施。

被告漯河市城乡规划局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东城置业具备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的初步条件,依法享有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的权利。该项目系召陵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当地政府承诺“先建设后办手续”,东城置业的行政信赖利益应当保护。且东城置业建设项目属于当地解决遗留问题政策范围,漯河市城乡规划局应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承诺不履行、不兑现一直是民营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痛点,而当政府有关部门以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推脱履行承诺时,如何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是人民法院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案生效判决一是坚持合法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通过判决主文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判决执行性很强,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这对于改善营商环境,特别是解决“问题楼盘”等突出现象,效果明显;二是坚持法律与政策相结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本案中,招商引资是在落实省政府精神、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政策背景下作出的行政承诺,漯河市人民政府亦将该问题纳入当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范围。生效判决判令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责,既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享有申请获取行政许可的权利,又符合行政主体的政策导向,维护了地方政府决策的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较好地实现了政策与法律的统一,妥善化解了这一长期影响社会稳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王佩)

(责任编辑:耿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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