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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商丘中院公布2021年度醉驾典型案例

喝酒不开车!商丘中院公布2021年度醉驾典型案例
2022-01-30 12:51:11 来源:中华网河南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给自身带来难以承受的后果。为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确实维护公共安全,商丘两级法院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的政策,全年共审结醉驾案件816件,其中判处缓免刑10件,缓免刑适用率为1.22%。新春佳节将至,特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醉驾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1张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城市马牧镇肖庄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被害人张某才、刘某玲夫妇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被执勤民警在马牧镇胡暗楼村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27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1年度全市审结的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驾案件,已超过入罪标准80mg/100ml的5倍。众所周知,酒精具有麻醉作用,会导致驾驶人员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酒后驾车将极大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对此类严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处以较重刑罚。

案例2陈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系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梁园分局白云国土所副所长,中共党员)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归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雪苑路交叉口北侧时,与黄某庆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剐蹭,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事故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常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生活常识,也是铁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碰触的“高压线”。本案被告人身为党员干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醉驾既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受到党纪处分,面对法律,没有任何弹性。广大党员干部要恪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这两把“戒尺”,始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时刻自警自省自律,慎独慎微慎行,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案例3郑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21时20分,被告人郑某(系虞城县公安局民警,中共党员)酒后驾驶越野轿车沿木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至诚五路路口时,与驾驶出租车的任某杰发生争执,后郑某驾车离开现场,任某杰驾车追赶并电话报警举报郑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当晚23时许,郑某在虞城县刘店乡S203省道大魏庄附近被拦停。民警到达现场后,对郑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5mg/100mL。经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3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身为公安干警,不仅有保卫人民群众安全的职责和使命,更应是遵纪守法的典范,其明知醉酒驾车是违法行为,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因罪获刑后,还将给予“双开”处分,付出惨重代价,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以此案为诫,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坚决让方向盘远离酒杯,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4张某某、陈某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小型面包车,载着被告人陈某某沿睢县水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南段一网吧门口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华、徐某旭撞倒,造成二人受伤。经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1mg/100ml。事故发生后,同样饮酒的同车人陈某某继续驾驶该车离开现场,停到自己的汽车修理店后返回事故现场,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8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典型意义】

酒后驾车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醉酒状态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反应速度和判断力,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同车人理应对张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予以劝阻,非但没有制止,在发生事故后,明知自己也饮酒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二人双双被追责。为了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5卫某醉驾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卫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虞城县界沟镇小刘沿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9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卫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其处罚还要综合考虑醉驾的时间、地点、驾驶机动车类型、认罪态度等情节,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确保对醉驾案件严厉打击的态势下,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温馨提醒:平安出行,拒绝酒驾,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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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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