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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重磅!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22-01-21 16:42:53 来源:中华网河南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给诚信社会建设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商丘中院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的依法整治工作,通过案件评查、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健全了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防范和治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倡树诚信诉讼,现向社会公开发布7件惩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力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2.为侵占他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分割处分他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3.虚构事实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4.利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隐瞒工程款已被房产折抵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再度获利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5.捏造事实、伪造股权转让证据,虚构股权转让关系主张权利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6.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7.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手续,违背债权人意愿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1.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刘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偿还50000元借款及利息。经永城市人民法院调解,刘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偿还5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永城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借条原件由刘某收回,复印件装卷存档。2018年1月9日,刘某持王某出具的50000元借条原件,再次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夏邑县人民法院向王某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2020年6月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处理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将刘某的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典型意义:

诉权的享有和行使,关键在于民事权益纠纷的真实发生。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与王某虽存在真实的民事纠纷,但其通过在不同法院重复提起诉讼的方式,意图欺骗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使其债权重复受偿,来获得非法利益,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案件关联检索等方式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审查甄别力度,同时要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借贷本金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对于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2.为侵占他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分割处分他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才某与袁某系夫妻关系,袁某的亲戚范某为避税,将自己位于应天国际小区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袁某名下。2018年5月,才某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与袁某达成调解协议,除约定离婚及子女抚养的相关事项外,同时约定登记在袁某名下的应天国际小区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才某所有,袁某协助才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虞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经法院执行裁定将该房产过户给才某。2019年11月11日,才某将该房产作价520000元卖给张某。2021年9月1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调解协议中涉及处分范某房产的部分内容。

处理结果:

才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袁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才某、袁某退赔被害人范某违法所得520000元。

典型意义:

才某与袁某在离婚诉讼中恶意串通,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并受益,其行为既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权利,主观恶意明显,行为后果造成一定影响。案涉房产登记在袁某名下,在离婚诉讼中也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虚假诉讼的隐蔽性更强,识别难度更大,最终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才某、袁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此案也提醒房屋产权所有人,勿因小利失大益,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法规定,诚信购房,依法纳税。

案例3.虚构事实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5日,管某、陈某利用私刻的某公司印章,签订用该公司第82号、第83号土地为抵押向管某、陈某借款55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向民权县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员李某未对借款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核,即办理了借款公证文书和强制执行文书。管某、陈某持借款公证文书向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4月3日,梁园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某公司第82号、第83号、第84号三宗土地。2017年8月8日梁园区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述三宗土地的查封,终结执行。

处理结果:

公证员李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免予刑事处罚;管某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与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

典型意义:

签订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尽快实现权益,但也是虚假诉讼的多发区域,公证员李某未尽审查核实职责,出具了虚假的公证债权文书,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于201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标准,对公证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防范当事人利用执行环节获取不法利益。

案例4.利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隐瞒工程款已被房产抵偿的事实提起诉讼,企图再度获利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0日,王某与程某签订某小区外墙漆承包协议,施工结束后,王某用一套房子和一个车库抵偿给程某。后程某将房子和车库卖给刘某,得款342582元。2020年1月,程某持其与王某签订的外墙喷漆承包协议,以王某欠付工程款为由,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支付程某工程款324178.66元。程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案件基本事实,在王某已经用房产抵偿其全部债务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王某主张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

处理结果:

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审判实践中,建工类案件也时有虚假诉讼发生,对此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1日制定下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规定,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重点甄别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之一,严格对照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串通类及单方欺骗类虚假诉讼的甄别要点等加以审查认定。

案例5.捏造事实、伪造股权转让证据,虚构股权转让关系主张权利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向王某借款用于项目开发。按王某的要求,盛某将该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过户至吴某名下,向王某借款4200万元。2014年12月27日,盛某还清王某的借款本息后,王某安排吴某将股权返还给盛某,盛某将股权变更登记在公司股东李某名下。2017年7月20日,王某为非法占有盛某置业公司的巨额资产,捏造盛某将该公司股权出售给吴某的事实,利用盛某书写的收取800万元股权转让金收据、银行转账流水及股权转让协议,指使吴某在睢阳区人民法院对置业公司现股东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李某支付吴某股权转让金800万元。2017年12月29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据王某等人提交的虚假证据判决吴某胜诉,并查封了李某名下的股权。2018年3月,吴某主动到睢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封置业公司的股权,撤回执行申请。2020年9月22日,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年10月13日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吴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系恶势力集团犯罪,除制造本案虚假诉讼外,另有多起罪行,后因犯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0元。

典型意义:

“捏造事实”和“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行为要件。本案中,王某在盛某的置业公司已将借款本息全部清偿的情形下,利用借款期间预留的债权凭证,捏造股权转让的事实,指使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破坏了社会诚信,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行为性质恶劣,损及当事人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司法机关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要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6.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6年底到2017年,刘某向宋某三次借款共60000元,扣除“砍头息”2000元,刘某实得58000元。刘某借款后陆续向宋某微信转账还款11000元。后在刘某不能按期还款时,宋某、王某等人对刘某进行威胁、辱骂、恐吓,让刘某出具了一张70000元的借条。宋某持该70000元的借条到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刘某,请求判令刘某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宋某通过在借款交付时扣除“砍头息”、暴力讨债、逼迫借款人签订不实借条等方式虚增债务金额,同时具备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的特征。

除本案外,宋某、王某还以相同手法制造多起虚假诉讼,后均被侦破。

处理结果:

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大局稳定,且往往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在一起,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必须始终保持对“套路贷”的高压严打态势,及时甄别、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中的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犯罪人,切实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期待。

案例7.提供虚假的授权委托手续,违背当事人意愿提起民事诉讼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虞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常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某诉请杨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常某本人未参与诉讼,代理律师持署名为“常某”的授权委托书代为参加诉讼,法院认定借款关系真实,判令杨某承担还款责任。该案判决生效后,杨某在执行期间提出该案为虚假诉讼,后经核实,常某并未授权代理律师提起诉讼,代理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常某”签名系杨某前妻刘某所签。代理律师在签订委托手续时没有让常某本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在代理期间没有见过常某,也没有向常某核实委托的真实性。2019年6月26日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常某的起诉。

处理结果:

代理律师在发现授权委托书非常某本人所签后,主动向所在律所及法院说明情况,并配合查处,市律协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杨某的前妻刘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信原则。刘某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律师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业活动。律师在办理授权委托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将导致虚假诉讼行为更加难以甄别,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本案的处理结果警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业务活动。同时也为办案法官敲响警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与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沟通,以核实确认委托代理关系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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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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