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双方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温情执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母亲黄某抚养,后双方因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协议不成,诉讼至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张某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到黄某家门口接走孩子,并于当日下午19时前将孩子送回张某住处,黄某负有协助义务。然而,判决生效后,黄某以种种理由不予配合探望,张某向驿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这种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行为,还涉及到孩子和父母的亲情,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于是,执行干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耐心的沟通,情理和法理并用,告诫双方当事人应相互尊重、信任、坦诚交流,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并且互相提供帮助,不应将成年人之间的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最大限度地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孩子心理造成再次伤害。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各自签下保证书。被执行人黄某保证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则保证按照判决内容按时接送孩子,正确行使探望权。
至此,这起探望权引起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刘文喜 熊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