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馆舍或者其他设施。当然,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公序良俗。
另外,对于公共图书馆自身建设问题,《公共图书馆法》给出了明确说法: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
资料图:杭州图书馆的自习室坐满了市民。 中新社记者 王远 摄
专家观点:使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有了坚强保障
在国家图书馆馆长韩永进看来,此次《公共图书馆法》反映了依法治国在图书馆领域的新成效,“它使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国家图书馆的发展有了坚强的保障。我作为一名国家图书馆人,感到特别欢欣鼓舞,这是多年期盼,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无比光荣”。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张永新提到,这部法律在强调公共图书馆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高效能作为公共图书馆的努力方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激发公共图书馆的内部活力和发展动力四个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
北京大学教授、文化部公共文化研究(北京大学)基地主任李国新认为,《公共图书馆法》明确了今后在公共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了政府保障和政府责任,在设施建设、服务运行、社会化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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