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起来她才意识到,2016年2月,她曾将房产租给了一名姓孙的租客。该租客在2017年5月曾央求陈女士与他签署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起止时间是2016年6月30日到2017年12月31日。孙某的理由是,自己的小孩要申请一间私立学校的学位,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才行。
当时陈女士怕这个租赁合同会对自己房产的学位产生影响,不愿意为孙某办理这份租赁合同。但孙某百般央求,并保证不会觊觎陈女士房产的学位,陈女士才答应帮他办理。“办理的那天,我和他先让银行出具了房产证明文件,再去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合同。”于是孙某便顺利办理了房产租赁合同,并获得了陈女士的签名。半年后,2017年9月,孙某用这一租赁合同顺利地为小孩办理了入学手续。这时陈女士才发现,她房产的学位被孙某“盗取”了。
事后陈女士多次与孙某沟通,要孙某放弃该学位,孙某不承认“盗取”陈女士学位的事,后来干脆说:“我靠自己的本事给孩子争取的学位,不会放弃。”
教育部门称无法承担
核实租赁目的的责任
陈女士认为,一方面她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孙某的纠纷,另一方面她认为教育部门在审核租赁文件等入学材料时,应当对“出租人是否同意给承租人使用学位”或“承租人是否通过欺骗方式获得租赁合同申请学位”承担核实的责任。
对此,宝安区教育局作出回应称其无法核实这些方面的内容。并表示,由于学位房制度涉及到业主及承租人的申请学位的权利,作为房产的业主,应提前了解所在区的招生政策,在与承租人办理租赁凭证时,应当了解承租人的需求,以及自己的小孩近年内是否有入学需求。市民在通过租赁方式或购买二手房方式申请学位的,应提前了解该房产是否已经被锁定,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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