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养老用地政策
《实施方案》明确,全市要落实养老用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与此同时,放宽养老市场准入。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照“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依法登记许可的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不含养老机构),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优化养老审批和许可手续
优化养老审批和许可手续,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并联式审批”。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消防验收合格的医院利用医疗床位作为养老床位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医院的消防审核验收报告可以作为设立许可的凭证。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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