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消费者李先生花了20万元在一家汽车销售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后在修理时发现,车辆有多处翻新痕迹,怀疑是旧车翻新。李先生随即要求4S店退车,但遭到4S店的拒绝,无奈,李先生将该4S店告上法庭。庭审中经鉴定机构鉴定,该车曾在不久前维修过。对此4S店辩称,在李先生购买时已经将该情况告知,并给予李先生相应折扣,但是李先生对此表示否认。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根据所签购车合同约定,4S店应交付全新的汽车,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却在交付前经过维修。虽然4S店面辩称李先生对上述情况知情,并以给予折扣为证,但打折等优惠方式是常见的商家销售策略,并不能以此推断4S店已经履行了先前告知义务。故而认定4S店故意隐瞒车辆曾维修过这一情况,属于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由4S店退还李先生购车款,并支付其购车款3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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