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物业收费问题
物业费一直是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有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收费不成比例。个别小区的物业费甚至达到了每平方米4.7元,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新版《条例》新增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电梯安全问题在物业管理中,电梯安全非常重要。
在一些小区内,电梯困人、卡人问题经常出现,电梯坏了长期得不到维修问题屡见不鲜。
《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保养和维护。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同时支持老旧小区家装电梯,要求政府的规划、财政、住建、国土、质监、环保等部门对老旧小区安装电梯要开辟“绿色通道”。
6.养犬问题
目前,小区养犬问题较多,犬只扰民、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烈性犬和大型犬,对老人、儿童造成了比较大的心理负担和心理阴影。
对此,《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畜牧部门、省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携犬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停车位问题
近年来,小区因为停车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不少小区存在“只卖不租”现象。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车位权属不清,二是车位数量有限,满足不了业主的需要。
为了解决业主停车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在处罚方面,《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专项维修基金问题
对于维修基金,很多业主都不知道如何使用,这次修改后的《条例》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即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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