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并非空白,但执行起来却往往力不从心。许多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受害人一直呼吁,却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久而久之,法律的规定就成为一纸空文,违法和不文明行为盛行不仅让所有人都感到不舒服,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2017年6月,四川内江一小区发生火灾,但是因为消防通道被私家车堵塞,导致消防车不能到达火灾楼栋,消防员只能徒步到达现场,延缓了救援黄金时间。
物业、街道、警方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常常感到束手无策。北京一位小区物业的负责人就表示,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遇到类似情况只能尽力调解,但有些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机构,“凭什么要听你的?”对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庞涛认为,很多城市都对促进文明行为进行了地方立法,但还存在立法内容精细化程度不高、立法切入点过大、法规结构不够紧凑精炼、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继续加以改进。
居民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才能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治社会,现代城市居民的日常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则可守,才能既有效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充分保障每个人的合理行为自由空间。
“其实,解决小区居民的纠纷是有章可循的,法律上对这些问题都有明文规定,孰是孰非一目了然。”程啸表示,要解决和减少这些因不文明行为引发的纠纷,首先要加强对居民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哪些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建立长效机制来及时处理解决此类纠纷,不能通过突击式、运动式的执法来解决,也不能和稀泥、当“老好人”,“要让违法者付出相应代价,通过外部硬约束促使居民形成内心的自我约束,在根本上制止和减少不文明行为。”
除了一些影响大、情节严重的纠纷需要执法部门介入外,社区自治的重要作用也不应被忽视。在大多数地方,解决广场舞、养犬这类邻里纠纷,依赖政府部门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很多本应在居民之间协调解决的问题,经常被交给政府部门、警方来处理,结果反而导致矛盾复杂化。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如何处理此类纠纷虽然没有规定明确的流程,但给出了相应的立法精神。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些法律条文体现的立法精神,就是希望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或者接受调解,妥协让步,而不是非得依靠政府部门、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来裁决是非,更不是非要诉讼到法院,争个是非对错。
“邻里纠纷多发,既有百姓生活需求发生变化的原因,也反映出国家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军表示,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开始追求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于是像广场舞、养宠物等文化活动也相应增加,由此带来的扰民纠纷就会随之出现,随着近年来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人们主张权利、平和理性解决纠纷的趋势也愈发明显。
俗话说,“过日子,哪能没个锅碗碰着瓢盆的时候”,邻里之间的纠纷说大不大,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可说小也不小,关乎文明与法律的界限、关系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边界。如何解决、减少邻里纠纷,既需要居民有素质讲文明、有法治意识,也需要物业、街道、公安机关等严格依法办事、有敢于说“不”的底气和担当。唯如此,恼人的广场舞、养狗等纠纷才有可能得以妥善解决、皆大欢喜,城市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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