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人民网郑州4月23日电(彭雨、辛静)4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河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维权,河南法院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
发布会上,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说,2017年,全省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公正高效审结了大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河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外,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在会上介绍,为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维权,针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性强的特点,河南法院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
省法院民三庭庭长司晓森发布典型案例
【附】十大典型案例具体情况: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
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及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内某公司共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4834402公斤,某种子公司从事上述销售、生产时未取得“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公司许可,各方遂产生纠纷。
金博士种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要求河南某种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省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2700万元,最终调解结案。
二、新乡恒基公司与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及梁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新乡恒基公司从2006年开始投入巨资,聘请多位专家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该技术的应用,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降低了生产成本。
梁某曾为新乡恒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其离职后却将其非法获取的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遂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作为生产2—甲基吡啶的企业,应知梁某在新乡恒基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是梁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新乡恒基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梁某违反保密协议,非法获取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新乡恒基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和300万元,梁某对上述7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某省电器公司诉郑州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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