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劳动仲裁院的同志们热情相助,让俺这么快就拿到了31万元的工伤赔付款,真是太感激了!”昨日上午,内黄县的魏某激动地说道。11月15日上午,魏某的妻子高兴地来到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并送上了一面写有“奉公执法彰显正义”的锦旗。
2017年8月份,魏某在内黄县当地的一家化肥厂工作中时,不慎右腿滑进粉碎机内,被粉碎机绞伤。但由于当时并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伤赔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今年5月份,魏某到内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确认与某化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希望能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待遇赔付款。
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我们立案后,在庭前调解中得知申请人的伤情比较严重,而且申请人家庭贫困,医疗费也是自己垫付的。”在魏某急需资金解决燃眉之急的窘迫情况下,仲裁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征求家属和厂方意见。
“刚开始厂方为了规避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不主动配合,庭审中证人证言又对申请人相对不利,后在仲裁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反复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厂方最大限度给付魏某赔款31万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工作人员说。
11月15日上午,魏某的妻子得知当天能拿到31万元的工伤赔付款,在律师和村干部的陪同下,早早的来到内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送锦旗,她见到工作人员后激动地说:“多亏你们伸张正义、奉公执法,拿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一样,不然我不知道要花几年时间去多少部门才能拿到孩子他爸的工伤赔付款。”
据悉,今年以来,我市各级仲裁院一直以来恪守重调慎裁的工作思路,为当事人双方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用工合同》是劳动者维权的保障,尤其是在遇到工伤等问题时,是劳动者的重要凭证。因此,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如用工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职工应注意保留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或有关资料,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