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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监管评价

银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监管评价
2020-04-10 15:18:20 来源:中华网河南

银保监会今日(10日)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对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监管评价。

这个监管评价办法的制定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将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五个方面,对各家商业银行的小微金融服务进行监管评价。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评价结果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评价等级。

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的要求落实相关政策,主要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没有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立专门的机制体制、开发特色产品、改进业务流程,应当对该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进行全面检视、切实整改,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四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

此外,《办法》还明确,商业银行应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数,每年应当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本行上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这个办法是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总台记者 王雷)

(责任编辑:贾瑞)
关键词: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