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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新会农商行原董事长通过亲友买卖股权受贿

江门新会农商行原董事长通过亲友买卖股权受贿
2020-11-23 16:23:3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1月23日讯(记者 常实 见习记者 王金瑞)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江门市蓬江区鸿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渠通过购买股权的方式向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某进行贿。肖某进安排其弟弟通过母亲的名义以20万元的价格收购某公司股权之后,又以1075万元的价格向阮某渠出售相关股权。此外,阮某渠还曾向肖某进弟弟的银行账户支付港币价款380万元。2020年5月8日阮某渠主动投案自首,肖某进受贿细节曝光。

判决书显示,2008年,阮某渠为感谢肖某进对其经营的公司在贷款方面的关照,邀请肖某进参股其与廖某文(另案处理)合作的收购东庆公司持有的华侨公司21%的股权的项目,希望肖某进能够对项目的后续资金提供贷款支持。肖某进同意参股,之后阮某渠、廖某文、肖某进商定各自按照40%、40%、20%的比例出资及分成的原则成立公司运作该项目,肖某进提出等阮某渠、廖某文完成股份收购后再以其母亲冯某爱的名义办理入股手续。

2008年12月9日,阮某渠、廖某文各自出资50万元成立江门市新会区华浩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浩公司),2009年2月27日,华浩公司实际支付价款人民币4400多万元收购东庆公司持有的华侨公司21%的股权,其中肖某进按照20%份额应支付的880万元由阮某渠全额代付。

2009年11月6日,肖某进安排其弟弟肖某威(已判决)以其母亲冯某爱的名义和阮某渠、廖某文签订协议,以人民币20万元的原始股价格收购阮某渠、廖某文持有的各10%的华浩公司的股权,并于同年11月26日变更工商登记为冯某爱持有华浩公司20%的股权。之后肖某进在没有再出资经营的情况下,与阮某渠、廖某文商议,由阮某渠收购其与廖某文各自持有的华浩公司的股权。

2010年1月13日,肖某进安排其弟弟肖某威配合阮某渠办理了向阮某渠出售华浩公司20%股权的手续。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8月22日,阮某渠分别通过自己的账户和鸿鑫公司的账户分多次向冯某爱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给肖某进人民币价款合计1075万元,并根据肖某进的安排,向肖某威在澳门开设的银行账户支付港币价款380万元。

直到阮某渠投案自首,案件细节才被揭开。阮某渠于2019年10月30日写信给开平市监察委员会表达自动投案的意愿,并于2020年5月8日主动从香港经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入境投案自首。

最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鑫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阮某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这并不是肖某进第一次受贿细节被曝光。早在2018年11月23日,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江门市达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达进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豪和实际控制人邓某腾也曾向肖某进行贿。判决书显示,达进公司预留了500万元人民币给肖某进随时取用,以报答肖某进在达进公司运作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块土地的过程中,提供违规拍卖、变更用地性质、违规贷款等方面的关照。因肖某进一直未提出用钱需求,改由送两间商铺,最终由肖某进的弟弟取得两间商铺的产权并收取现金182万元,事后,肖某进弟弟将182万中的90万元退还给甘某豪,余款92万元用于自己生意投资。2013年,甘某豪、邓某腾经商量后,在肖某进儿子肖某1回国时,以“利是”的名义给予肖某1澳币0.5万元,肖某进当场同意收下。

判决书还显示,肖某进2011年至2014年,任江门新会农商银行党委委员、书记、董事长;2014年后任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肖某进于2016年4月16日在开平市人民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交代了达进公司及邓某腾、甘某豪向其贿送款项的事实。

公开资料显示,原江门新会农商银行与原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组建成立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开业,是广东省首家由城区农商行合并组建的银行机构。

(责任编辑:贾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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